查看原文
其他

第20条I 向左看,向右看,向保证看齐

幻景 法海奔奔
2024-11-16

一、保证是典型性担保的一般规则
      就典型担保制度而言,民法典在物债两分的体系之下,将“抵押权”、“质权”、“留置权”放在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;将“保证”放在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;将“定金”放在合同编通则分编违约责任章节。这种担保制度分散式的立法,确实维系了担保物权的体系结构,也契合了民法典的技术要求,但却无适用于所有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的安身立命之所。
      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,相关专家学者有意将保证制度作为担保的一般规则界定,但却未能在立法上进行明确。这一点遗憾,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颁布时得到了弥补,其第20条明确了保证的一般规则地位。但需要注意是,由于人保和物保存在本质的区别,关于保证特有的保证期间等规定,无法适用于物保。
      按照文化传统和制度惯性,序列排序往往能够彰显作用和地位。对于五种法定担保方式而言,首位能够体现一般规则的作用,如此首位非保证莫属。这一点在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立法体例中得到明确的体现,两部法律法规基本坚持了一般规则、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以及定金的立法体例。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基本沿袭了这种立法体例,可惜的是,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在列举几种法定担保方式时,将保证放在了末位,未能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那样将保证置于首位。
     相关法律规范:
      担保法第2条第2款: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、抵押、质押、留置和定金。
     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:因抵押、质押、留置、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,适用本解释。所有权保留买卖、融资租赁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,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。
     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0条: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,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、第696条第1款、第697条第2款、第699条、第700条、第701条、第702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。
  二、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额抵押是一般规则
     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,担保物权作为一般性规则的情况也是存在的,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定。或者说,在最高额担保中,最高额抵押是一般规则,这一点在司法适用中尤其需要注意。
      相关法律规范: 
      民法典第690条: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,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。
 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,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。
     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0条: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、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
 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、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,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,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;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,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  前款所称债权确定之日,依照民法典第423条。

  

    



    
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法海奔奔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